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驻马店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驻马店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8个月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购买、建造或翻建自住普通住房
4、具有本市(含县区)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5、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6、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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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3、民政局出具的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20%的首付款凭证;二手房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契税完税证发票(评估报告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该工程概预算造价的50%自有资金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近期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代发工资本或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近三个月工资明细;非银行代发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单位财务章的签名工资表;
7、相关抵押担保材料,包括期房抵押、现房抵押、公务员担保、公积金余额质押、大额存单和国债质押:
1、借款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贷款材料;
2、贷款受理、审查借款人材料后上报审批;
3、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公证、抵押登记手续;
4、办妥手续后,管理中心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80%,月均还款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现行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市区由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
贷款额度: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市区由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
2、县直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3、单职工及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
贷款利率:
1-5年贷款年利率:4.00%
6-30年贷款年利率:4.50%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签订代扣协议,采用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
2、提前还款: 还款6期(半年)后可一次性还清贷款;还款12期(一年)后可部分还贷款。